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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男子在黄河滩区违法生产敌敌畏 被追究刑责外还要承担百余万元修复费
2020-06-05 16:41:53

 河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对外通报一年来环资审判工作情况,在通报的9个典型案例中,第6个典型案件因为违法生产经营农药而造成黄河滩区土壤污染的案例受到与会媒体关注。

河南省高院环资审判庭庭长荆伟介绍了该案件: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刘某民注册成立郑州新旺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位于黄河花园口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黄河滩区土地违法生产经营甲醇、二甲苯、敌敌畏等危险化学品,且未建立任何专门储存场所和保护、隔离设施,导致有毒有害液体通过渗漏、泄漏进入地表,造成土壤污染,有机污染物通过挥发、扩散等形式从土壤中迁移或逸入空气、水体中,对生态系统和公众健康造成极大危害,严重侵害公共利益。

在刘某民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某民未经许可违法生产和经营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危险化学品液体泄漏,对土壤造成污染,刘某民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由于刘某民个人修复能力有限,被污染的土壤位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为确保被污染土壤尽快得到修复,修复工作由政府主导来完成,刘某民承担相应的费用更为适宜。遂判决刘某民赔偿土壤修复费用1193500元、承担涉案鉴定费用250000元、并向社会公众发布污染警示。

刘某民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人民法院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荆伟说,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尤其是土壤资源,一旦污染,难以逆转,修复难度大、费用高。对于严重污染土壤者,不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还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要让其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用来修复被污染的生态环境。

荆伟说,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刘某民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民承担土壤修复费用、支付鉴定费用并在媒体上发布污染警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还专门到黄河滩污染地巡回审判,并当庭宣判。

那么该案涉及的黄河滩区被污染土壤修复情况如何?省高院环资庭副庭长杨巍在回答大河网记者提问时表示,具体情况由一审法院跟踪并监督。

大河网记者了解到,在审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中,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往往耗费巨大精力、财力。

该院通报的第7个典型案例显示,2017年11月,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郑市龙湖镇李木咀村与刘口村两地非法倾倒有毒土壤,后经鉴定,土壤中主要污染物为六六六与滴滴涕,受污染土壤面积共计14.885万m³。

在有关部门查清污染事实,经鉴定认定损害后果后,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的授权,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达成了《新郑市龙湖镇李木咀村与刘口村土壤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对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程度和证据,生态环境修复模式和赔偿费用支付,修复效果和验收,不履行协议的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共同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有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最终确认协议有效,并明确赔偿权利人具有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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