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罪认罚与否都要遵循刑诉法基本原则
● 办案机关均有义务核查当事人是否自愿
●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代表降低证明标准
● 签署具结书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应在场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到法律规定之中,赋予其正当性与合法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依法从宽处理。
作为一种兼具实体和程序内容的改革措施,在优化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的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也存在一些争议,比如会不会出现公检法机关为了提高破案率、结案率,通过强迫、威胁与欺骗手段促使被告人、被害人达成和解,强迫被告人认罪悔罪、强迫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广泛适用,会不会导致错案增多?怎样消除制度运行中司法不公正的隐患?
带着这些疑问,《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相关业务专家。
认罪认罚案件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刑罚虽从宽,正义不打折。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胡智强告诉记者,不论认罪认罚案件还是不认罪不认罚案件,都要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有罪的人受到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保司法公正。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同样需要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实行全案证据审查,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如果为了提高破案率、结案率而强迫、威胁、欺骗被告人和被害人,侵犯当事人人权,无疑是与认罪认罚的制度价值相背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金融犯罪组检察官宋鹏介绍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定位,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有效惩治犯罪,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护。
宋鹏办理的王某盗窃案,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适用的是认罪认罚程序。但审查中发现,此案仅有被害人陈述及犯罪嫌疑人供述,且在盗窃的具体数额上供证存在矛盾,被害人陈述出现多次反复,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盗窃的具体数额,遂作不起诉处理。在孔某等盗窃案中,孔某向检察机关供述称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真实。经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发现公安机关讯问中存在威胁等情况,决定不予采信这次供述。
“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三个环节。办案机关对每个环节的当事人的和解是否真实自愿、程序合法都有核查义务。”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王勇告诉记者,公检法之间相互监督与制约的工作机制,有效制约了司法机关违法强迫或者欺骗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的情况。可以通过讯问被告人、询问相关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或者向值班律师了解情况,查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前的有罪供述、刑事和解文书和其他在案证据等方式,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对主要证据进行实质审查,有助于防止发生被迫认罪、替人顶罪、以钱赎罪等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会导致错案,因为这一制度的适用不代表降低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王勇说,即使是认罪认罚的案件,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虽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为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而让司法机关能够迅速收集到更多证据,促使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基本证据完备,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和证明体系,从而有效解决犯罪手段隐蔽、证据收集难度较大案件的证明困难问题。
最大限度发挥律师作用,确保认罪认罚系犯罪嫌疑人在得到法律帮助、信息对称情况下作出的明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毒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轻判后,竟想通过上诉不加刑的方式减轻刑罚。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广州首宗认罪认罚上诉案件——姜某贩卖毒品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在认罪程序、和解程序中认可相关证据,后来反悔的,已经认可的证据尤其是认罪陈述,能否在后续的普通程序中直接适用?
宋鹏的看法是,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所作的认罪陈述与普通案件中的有罪供述无异,其效力等同于供述笔录。被告人反悔相当于翻供,此前所作的有罪供述仍可作为曾作出有罪供述的证据,但应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认定。
“对所有证据,无论被告人是否认可、认罪,都应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再根据证据印证规则认定事实。只要证据符合三性要求,能和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没有矛盾,即使被告人不认可也应当予以采信。”王勇说,出现上述情形,首先要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确属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认罪供述具有证据能力,这是证据能力的审查。若经审查发现,被告人系受到强迫、诱导等非自愿认罪的,则应审查其提出的无罪或者罪轻辩解,如果相关辩解能够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则应当采信这一辩解。审查确认被告人认罪供述的合法性后,需要对其供述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即看这一供述是否得到其他在案证据的印证。如果能够相互印证、没有矛盾,则可以采信。
办理认罪认罚的案件必须确保当事人自愿,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对所犯罪行和量刑的知情权成为关键。
宋鹏说:“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会向犯罪嫌疑人送达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要结合在案证据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以及被害人和解的自愿性;法院在庭审中也要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应当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确保犯罪嫌疑人在明知所认何罪、将要受何处罚,即保证认罪认罚确实系犯罪嫌疑人在得到律师法律帮助、信息对称的情况下作出的明智的、真实意思表示。”
胡智强介绍说,闵行检察院已实行辩护律师全覆盖,所有认罪认罚案件的嫌疑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全部指定律师辩护。辩护律师从无罪、罪轻角度辩护,可以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避免认罪认罚运行中的一些隐患。
“律师的有效参与,更多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对自身犯罪行为、犯罪性质、认罪的法律意义的明确知晓,防止检察机关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及量刑建议权力的滥用,确保认罪认罚的合法有效。”胡智强说。
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证据需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胡智强认为:“即便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仍然需要经过庭审调查核实,只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简化。被告人在庭审中对原有事实情节提出辩解或予以否认,应就辩解开展进一步调查核实,其以往的有罪供述需进一步庭审质证再决定是否采信。”
针对律师劝认罪的质疑,王勇告诉记者,无论是辩护律师还是值班律师,其职能都是向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说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后果,而不是劝说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不代表降低了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仅有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无其他证据的,依法不能定案。
更多引入或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害人意见,健全社会调查报告等工作方式,确保量刑建议精准和平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诉讼速裁程序的决定。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决定,速裁程序试点纳入新的试点继续进行。
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各级检察院对涉嫌犯罪但无需逮捕的决定不批捕116452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102572人,同比分别上升4.5%和25.5%。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检察机关建议适用这一程序的占98.3%,量刑建议采纳率96%。
“要消除认罪认罚机制运行中的隐患,防止错案发生,需要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入手。”宋鹏认为,要不断提升公检法三机关办案理念,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要强化程序保障,充分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要最大限度发挥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过程中的作用。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部主任鲍键说,防范司法不公正,尤其要注重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要注重合法性审查,加强对认罪的自愿性和合法性问题的核实。要注重案件质量本身,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发现和杜绝风险的能力,特别是自行核查能力。要紧盯关键环节,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可能存在司法不公的常见领域,加强工作力度,防范办案风险。
“以杭州为例,一些基层检察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创设了案件风险点模板,对于常见的无罪风险点进行提示审查。杭州已有好几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最终发现不构成犯罪而得以纠正。”鲍键说。(张晨 董凡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