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4月12日,原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巡警大队队员宋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在隆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7年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陈某某(已判决),知道其与王某某、白某(已判决)合伙在隆林某大酒店7楼开设“康体中心”进行组织妇女卖淫的违法活动,宋某某也多次到“万民康体中心”接受性服务。

宋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在接到白某电话询问是否有检查行动时到单位核实,后将确实有检查行动的消息告知陈某某;2017年9月1日在接到安排其晚上参加整治清查行动的通知后也将该消息告知陈某某;2017年10月值班时,将停放在派出所内的警车、便车和车牌拍照并发送给陈某某等人,告知他们注意相关车辆。

宋某某通过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先后获得报酬共计人民币12000元。白某等人则通过宋某某的通风报信多次躲过了公安机关的检查。

公诉机关认为,宋某某作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是一名党员,不仅不以身作则,反而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便利条件,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其行为不利于政法的公信力,社会影响严重,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要求法庭结合案件情节,社会影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方面作出公正的判决。

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