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没有付出“创造性劳动”,而是奉行拿来主义,将他人创作的摄影作品、图形作品等智力成果直接加上类似“版权归视觉中国所有”的水印,显然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行为本身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视觉中国并未获得图片版权,却以权利人的名义销售图片版权或进行维权,这种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向权利人赔偿损失。同时,对于付费购买图片版权的使用者而言,视觉中国提供有权利瑕疵的图片,也构成合同违约

● 在知识产权的图片领域,盗图侵权现象常见,很多人主观认为在百度搜索到的图就能直接用。从已有判例来看,目前国内图片的版权保护状况并不乐观,远不如文字方面的著作权保护

● 我国应采取司法保护为主、行政保护为辅,健全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探索知识产权诉讼中诉前禁令制度与诉讼制度、执行制度的有效衔接配合

连日来,视觉中国一直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估计它自己也不会想到,一张黑洞的照片会带来如此大的麻烦。

4月10日晚,人类历史上第一张黑洞照片正式对外公布,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之后,网友发现黑洞照片悄然出现在了视觉中国的官网上,并印上了其logo,而且注明此图如用于商业用途,请致电或咨询客户代表。

视觉中国这一做法立即遭到人们的质疑。有媒体联系欧洲南方天文台,就是否给与视觉中国授权进行求证,对方却称完全不知情:“视觉中国从未就黑洞图片与我们联系。”

一时间舆论哗然,围绕视觉中国的图片版权问题迅速发酵。针对这一事件,《法制日报》记者从多角度出发,邀请业内专家进行了深入分析。

无资格作品用来维权

维权目的异化为牟利

根据媒体报道,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自媒体和企业收到来自视觉中国的律师函,被告知涉嫌图片侵权,而且要价不菲,数额最高可达数万元。

启信宝数据显示,自2013年以来,视觉中国及其子公司涉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或网络传播权纠纷的诉讼,达1万多起,案件共涉赔偿约624万元。而这些案件涉及主体主要是视觉中国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创意)和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

有网友指责视觉中国的这些维权案件为“碰瓷”式维权官司。不过,这些官司却是被法院支持的。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年版,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014)民提字第57号再审民事判决书”的案例,正是华盖创意与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这份民事判决书显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著作权具有“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的特性,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权利人自愿取得的证明权属的初步证据,是否进行登记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故对著作权权属的审查,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等为初步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最高法认为,本案华盖创意拥有数量巨大的图片,基本采取在官方网站上登载图片并可直接网上购买的方式经营。其网站上登载图片,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故网站上的“署名”,包括本案中的权利声明和水印,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明。

同时最高法认为,如果对初步证据要求过高,比如对每一张图片都要求取得摄影师的授权证明,或者每一张图片去做著作权登记,对权利人而言无疑是巨大的负担。而且相关费用如属于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归根结底要由侵权人来承担。

但想不到的是,这一判决让视觉中国等图片公司有了“底气”,它们的维权目的开始产生异化,甚至一些不具备维权资格的作品也被用来维权。

霸占滥用版权对外销售

侵害权利人使用者权益

据记者了解,把黑洞照片的版权“据为己有”只是视觉中国霸占版权、滥用版权的一个缩影。

随着事件的发酵,视觉中国被扒出国旗、国徽等照片也被其标注为版权所有。为此,共青团中央官微直接点名视觉中国质问:“国旗、国徽的版权也是贵公司的?”

在共青团中央上述微博评论区,海尔、360清理大师、南京苏宁、百度等多家企业纷纷跟评,贴出了与自家企业相关的照片版权归视觉中国所有,甚至一些知名企业的LOGO都被标为其版权所有。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视觉中国并未获得图片版权,却以权利人的名义销售图片版权或进行维权,这种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向权利人赔偿损失。同时,对于付费购买图片版权的使用者而言,视觉中国提供的有权利瑕疵的图片,也构成合同违约。至于销售国旗、国徽等图片,视觉中国的行为还涉嫌违反国旗法、国徽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权利不得滥用’是我国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据此从视觉中国的种种行为来看,构成滥用版权是没什么问题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说。

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徐家力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是某项智力成果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黑洞照片以及被视觉中国‘占为己有’的大量海外开放版权的照片都应该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视觉中国没有付出‘创造性劳动’,而是奉行拿来主义,将他人创作的摄影作品、图形作品等智力成果直接加上类似‘版权归视觉中国所有’的水印,显然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行为本身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把版权不属于自己的图片据为己有,在很多公众还缺乏知识产权意识的大环境下,不明真相的自媒体和企业开始成为以视觉中国为代表的图片公司的维权对象。

对此,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邱琳律师直言:“视觉中国引发众多负面评论的原因,不仅因为本次的黑洞照片版权事件,更主要因素在于其长期以来通过碰瓷式维权、勒索式营销将正当的版权保护行为转化为不当牟利的手段。以‘维权’之合法行为掩盖‘勒索’之非法目的。”

维权式推销促成交易

碰瓷式维权涉嫌违法

据一位图片版权市场的资深人士透露,图片库都有后台系统自动捕捉各个网站的侵权行为,开始发现的时候往往不去维权,等到侵权图片累计到一定量,再进行维权,以起诉同时推销的方式,达成被动版权交易。

“这就是典型的‘养肥了再告’的方式,对于这种维权方式,法院在判定时可以考虑予以降低损害赔偿金额。”杨明说。

据邱琳分析,我国著作权法将著作权的内容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展览权、出租权等著作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对于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著作人身权,是不得转让给他人行使的。综上,图库网站不可能完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仅能代理权利人行使全部或部分著作财产权。

邱琳建议,面对此类“维权式推销”时,由于图库网站也可能未实际取得著作权,因此使用者应首先要求图库网站提供享有著作权的证据,绝不能为了避免诉讼、息事宁人而轻易支付“侵权费”或与图库网站达成版权交易。由于图库网站不能完全拥有图片的著作权,所以即便当事人与图库网站达成了版权交易,之后的商用行为还是有可能侵犯他人享有的著作权。

勒索式维权由来已久,长沙某媒体的App由于使用了某图片网站照片,被图片网站发函,由于拒绝支付相关费用,App所在公司被起诉。同时,这家图片网站发函美国苹果公司,导致此App因版权纠纷被苹果商店下架。

同样的事情在2016年8月也发生过。今日头

条也因图片版权问题被举报,从而在苹果商店下架,其后与图片公司私下和解后才重新上线。

这种碰瓷式维权、勒索式维权的事件屡见不鲜,动辄巨额索赔或要求签订包年合同,搞得媒体、自媒体战战兢兢,不敢配图。

对此,赵占领说:“对于碰瓷式勒索的高额索赔问题,如果通过正常的法律

程序进行,只要拥有图片版权,这种行为并不违法,因为索赔多少属于其权利,而判决赔偿多少则由法院确定。但是,如果没有拥有图片的版权,却以天价索赔进行威胁,则明显不当,甚至违法。”

在徐家力看来,只有智力成果的权利人,或受权利人委托进行维权的主体,才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视觉中国大量冒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欺骗、讹诈,这种所谓的维权实质上是以盈利为目的,打着维权的旗号为公司谋取不当利益,涉嫌虚假诉讼,为中国的司法制度所否定。

“首先,视觉中国对其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通过加上水印行为证明其为著作权人,是证明手段与证明目的的混同。其次,如果视觉中国没有相关作品的著作权,假冒著作权人销售作品版权牟利,可能涉嫌诈骗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徐家力说。

对此,邱琳说:“如果图库网站本身没有著作权,却冒充著作权人的身份向使用者发出律师函,要求使用者赔偿损失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使用者向其支付版权费和损害赔偿,涉嫌诈骗。使用者有权依法向公安机关进行检举,震慑此类不法行为,维护版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合法维权不得滥用权利

规范图片市场版权秩序

据记者了解,在知识产权的图片领域,盗图侵权现象常见,很多人在观念上依然认为“在百度搜索到的图就能直接用”。从已有判例来看,目前国内图片的版权保护状况并不乐观,远不如文字方面的著作权保护。

对此,徐家力说,目前,国内图片的版权保护重视程度及保护力度确实远不如文字的著作权保护,首先传统教育强调,“抄袭”或“剽窃”别人的文字或文章属于不道德行为,而“抄袭”或“剽窃”别人的图片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次,与文章相比较而言,在普通人看来,图片尤其是照片的形成不需要作者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很多人认为图片、照片的智力含量并不高;再次是监管力度不够,导致提供图片的网站或其他平台也缺乏版权保护意识,没有以合适的方式尽到提示义务;最后,与文字相比较,图片本身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尚未被人们所认识,导致图片作者维权动力不足。

谈及图片版权保护存在的困难,邱琳说,社会重视和宣传程度远远不够,使得图片的作者、使用人和网络平台缺少图片版权保护意识。目前,法院系统案件审理压力巨大,相对于其他需要重点关注和保护的权益,图片版权的保护显得不那么重要和迫切;相对于维权的收益,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经济及时间成本都比较高,可能会使图片的作者望而却步。

4月12日,国家版权局对此事作出回应。回应称,近日,“黑洞图片”版权问题引发关注。国家版权局重视图片版权保护,依法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各图片公司要健全版权管理机制,规范版权运营,合法合理维权,不得滥用权利。国家版权局将把图片版权保护纳入即将开展的“剑网2019”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图片市场版权秩序。

对此,徐家力说,“剑网行动”自2005年起至去年已经开展了14个年头。从以往的开展情况来看,对于当年的治理重点领域,常对所涉平台进行重点监管和集中治理,如发现侵权行为,各地执法部门会快速查办,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当下“黑洞图片”版权问题已引发全国关注,国家版权局在此背景下公开回应将此问题纳入“剑网2019”专项活动,可以说图片版权问题即将成为今年的重中之重。

徐家力说,一方面,大量非法使用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图片的行为会被重点督查,被监测到或被投诉侵权的相关企业可能面临被约谈、受到行政处罚乃至被移交公安机关的风险;另一方面,搞“碰瓷式”“创收式”维权的经营方式也会被列入关注范围,如果其存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违法情形,根据其情节轻重也有被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两方面违法行为后果都很严重,存在风险的企业应当立即进行自查并及时改正,提高对图片版权合规性管理的重视程度。

邱琳认为,专项行动本身以及

专项行动附带的普法活动,帮助相关企业、相关从业者、广大群众意识到侵权与滥用权利所导致后果的严重性,有利于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例如“黑洞图片”版权问题,还引出了维权和侵权的平衡性问题,引发了广大群众的思考和讨论。

司法保护联手行政保护

保证知识产权合法使用

结合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徐家力认为,我国应采取以司法保护为主、行政保护为辅的保护手段。加强司法保护在于三个方面,首先要健全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同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鼓励被侵权人通过司法救济方式得到保护;其次是探索知识产权诉讼中诉前禁令制度与诉讼制度、执行制度的有效衔接配合;最后是从判赔数额、执行手段等角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完善行政保护,一是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二是整合行政机关的力量,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如专利局、商标局等为依托,建立多部门联合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统筹协调的联动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三是总结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经验,提高专项行动效率,完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徐家力说。

谈及如何提高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徐家力说:“一方面,提升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维权意识。首先应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维权意识宣传,包括及时将知识产权予以注册登记,权利受到侵害时应积极去寻求保护;其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传播作用,借助社会热点、深入报道,在全社会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加强对非权利主体的法律意识培养。在全社会开展知识产权普法活动,培育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观,提高非权利主体付费意识,形成‘知识产权需付费’的社会共识。”

在邱琳看来,从维权角度看,知识产权的使用强调平衡理论,既要强调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又要防止权利滥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一方面应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要保证知识产权合理合法的使用,平衡知识产权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从侵权角度看,要大力普及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律知识,完善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为鼓励自主创新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制图/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