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不得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不按规划标准和要求建设人防工程。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特定情形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统一易地建设。
《办法》规定,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战时防护效能,不得影响平战转换,并且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消防、治安、卫生等规定。
侵占人防工程,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郑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