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政法委原副书记潘卫国酒驾致4死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潘卫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附带民事赔偿4名被害人家属共计270余万元。
2020年4月4日,省道210线敖汉旗境内发生一起3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在公安机关调查初始阶段,肇事车辆内乘客闫中华称自己是驾驶员。经公安机关侦查,车辆驾驶员为潘卫国,闫中华系冒名顶替。
后经鉴定,潘卫国属饮酒后驾车,其系敖汉旗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闫中华无业,二人系朋友关系。
4月30日,敖汉旗公安局将潘卫国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闫中华涉嫌包庇罪移送至敖汉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随后,为确保案件审理依法、公正、客观、及时,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指令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管辖,后商请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对全案依法审查起诉。事故发生后,潘卫国被“双开”。
据悉,该案曾两次开庭。
最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潘卫国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闫中华因犯包庇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潘卫国附带民事赔偿4名被害人家属共计270余万元。(记者 张林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