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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财险因多项违法行为被银保监会罚款145万元 多名责任人被警告并罚款
2021-08-03 07:49:51

 

众安财险因多项违法行为被银保监会罚款145万元 多名责任人被警告并罚款

当事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69号协进大楼4-5层

法定代表人:欧亚平

当事人:陈劲

职务:时任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住址:上海市青浦区叶联路

当事人:姜兴

职务:时任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当事人:刘海姣

职务:时任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险事业部负责人

住址:上海市长宁区茅台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对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财险)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众安财险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自营网络平台宣传销售页面欺骗投保人

众安财险在自营网络平台——官网和众安保险APP销售的“尊享e生医疗险2017”“尊享e生旗舰版”“女性尊享百万意外险”等5种产品的宣传销售用语与条款或事实不符。

时任众安财险总经理陈劲,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时任众安财险副总经理姜兴,作为健康险事业部分管领导,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时任众安财险健康险事业部负责人刘海姣,作为健康险事业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保险产品条款、宣传销售页面截图、任职文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第三方平台宣传销售页面欺骗投保人

众安财险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重疾险”“600万医疗保障”的宣传销售用语与事实不符。

时任众安财险总经理陈劲,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时任众安财险副总经理姜兴,作为健康险事业部分管领导,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时任众安财险健康险事业部负责人刘海姣,作为健康险事业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宣传销售页面截图、任职文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10月31日,众安财险在某APP司机端销售“拉活宝”车主保障计划,使用重大疾病保险条款(A款)、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个人轻症疾病保险条款,突破对应保险费率表上下限收取保费。

2018年11月9日至12月22日,众安财险在某APP乘客端销售重疾保障计划,使用重大疾病保险条款(A款)、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突破对应保险费率表上下限收取保费。

时任众安财险健康险事业部负责人刘海姣,作为健康险事业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司说明、任职文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四、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众安财险向原中国保监会报送的2017年个人医疗保险理赔数据中,存在以业务结案时间代替赔款指令发出时间,拒赔案件作正常给付、协议给付案件处理,结案赔款金额为0的问题。

众安财险存在将2018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部分拒赔案件作正常给付或部分给付案件处理,结案赔款金额为0的问题。

时任众安财险副总经理姜兴,作为健康险事业部分管领导,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时任众安财险健康险事业部负责人刘海姣,作为健康险事业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司报送数据、任职文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自营网络平台宣传销售页面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众安财险罚款30万元。

上述第三方平台宣传销售页面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众安财险罚款30万元。

上述欺骗投保人的行为,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分别对陈劲、姜兴、刘海姣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众安财险罚款3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刘海姣警告并罚款7万元。

上述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众安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分别对姜兴、刘海姣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19日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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