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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追踪发布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冒充警察发布虚假涉疫信息获刑1年6个月
2021-08-10 16:22:10
                                                                                               今年7月以来,全国多地出现新的境外输入关联病例和聚集性病例。近日,依然有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管控措施,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时有发生,有的危害后果和情节还十分严重,其行为与疫情暴发初期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表现、性质完全相同。

针对当前疫情防控中发生的比较突出的破坏防疫违法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从前期发布的14批典型案例中选取5起妨害传染病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典型案件,充实法院经审判后作出的判决结果后于今天发布,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促进依法战“疫”,引导社会公众遵守疫情防控措施,指导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

冒充警察编造传播虚假防控信息

被告人赵某某系无业人员,自2018年开始购置警用装备,多次在社交平台发布穿戴警用装备的视频冒充警察。

2020年1月26日,赵某某为满足虚荣心,扩大网络影响力,将身着警服的照片设为微信头像,将微信昵称设为“鞍山交警小龙”,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鞍山交警小龙温馨提示大家!今天鞍山市城市公交车!全部停运!从明天开始长途客运站停止营运所有长途汽车!今晚我值班由我带队出去执勤!今晚从半夜12点开始!由我带队在鞍山所有的高速公路口全城封闭!所有的车辆不准进入我们鞍山!”“鞍山市今晚全城开始封路!请广大司机朋友们!没事请不要出门了”,并配发多张警察执勤图片。

该条信息发布后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向相关部门电话咨询,辽宁省鞍山市交通管理局接听95人次,鞍山市8890民生服务平台接听24人次,110接警中心接听78人次,引发不良影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

案发后,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工作机制,掌握案件进展与取证情况,就证据调取、适用法律问题与公安机关充分交换意见。

2020年2月17日,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提起公诉。2月21日,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赵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返乡隐瞒行踪妨害传染病防治

被告人梁某某与妻子刘某某(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已故)系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人,退休后长期在武汉市女儿处居住。

2020年1月15日左右,刘某某出现感冒、咳嗽等症状。1月17日,梁某某、刘某某与女儿、女婿及外孙驾驶汽车从湖北省武汉市住处返回内丘县某村住处。

途中,梁某某等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出入湖北、河南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返回内丘县某村住处后,梁某某一家人未采取防护措施,分别多次出入内丘县某大卖场、邢台市某商场等公共场所,并在饭店与多人聚餐,与不特定多数人群接触。

2020年1月18日,刘某某咳嗽症状加剧,到本村村医诊所就诊,并请村医每日早晨到家中为其输液。1月31日,梁某某送刘某某到内丘县中医院心病科就诊。2月4日晚,刘某某病情加重转至邢台市人民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后转为危重型死亡。

2020年1月20日至23日,邢台市内丘县全面摸排从武汉市返乡人员的情况。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有关部门正在摸排而故意隐瞒,特别是市、县两级医院医护人员反复询问仍故意隐瞒、否认。直到刘某某病重后,在邢台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反复追问下,梁某某才承认从武汉返乡事实。

被告人任某军系内丘县某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任某辉系内丘县某村村主任,根据防疫安排,负责从疫区返乡人员摸排工作,在明知梁某某从武汉返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相应职责,不向相关部门报告。任某军通过微信告知村主任任某辉,让其通知梁某某隐瞒从武汉返乡事实。任某辉授意梁某某将武汉牌照车辆转移隐藏。

梁某某、任某辉后被隔离观察,与刘某某接触的邢台市桥东区、桥西区及内丘县三地密切接触者153名、间接接触者356名全部被隔离观察,同时内丘县中医院、内丘县某超市及内丘县五个村庄、四个住宅小区全部封闭,邢台市桥东区魏某某口腔诊所、靓市区8号楼全部封闭。

2020年2月20日,内丘县公安局以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移送审查起诉。内丘县人民检察院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内丘县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分别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1年,任某辉有期徒刑11个月,任某军有期徒刑10个月。6月30日任某辉提起上诉,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按要求隔离导致多地封闭

被告人韦某某长期在湖北省武汉市华南水果批发市场某水果行上班,该市场距离华南海鲜市场约两公里。2020年1月23日,韦某某在武汉市“封城”前,乘动车返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与妻子张某某等家人居住在来宾市兴宾区某小区家中。1月25日,社区要求其居家隔离,韦某某未遵守,多次外出买菜以及探亲访友、参加张某某母亲葬礼,并与多人有密切接触。

1月30日,韦某某妻子张某某出现咳嗽症状,二人一起到来宾市人民医院检查。2月6日,张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并被隔离治疗,次日韦某某也被确诊隔离治疗。

在葬礼期间与张某某密切接触的多人均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韦某某居住的小区及周边被封闭;张某某回老家参加其母葬礼,该村也于同日被封闭,与二人密切接触的122人被集中隔离在酒店进行医学观察。

2020年2月7日,因涉嫌犯罪,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对韦某某立案侦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随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被告人韦某某于2月17日被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兴宾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因其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兴宾公安分局同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月24日,兴宾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兴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月19日,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韦某某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5日,兴宾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韦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最高检发布的另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孙某某得知自己疑似新冠病例逃离隔离治疗,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

2020年1月20日,湖北省武汉市某医院从事护工工作的孙某某随妻子、儿子、儿媳和孙女驾车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某镇。孙某某在嘉陵区某镇三社参加聚餐,其间接触多人。

2020年1月22日,孙某某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其儿子开车送其到李渡镇某医院就诊,后孙某某乘坐客车从李渡镇返回某镇老家,车上接触多人。次日,孙某某病情恶化,其儿子开车将其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嘉陵院区就诊,医生怀疑其感染新冠病毒,让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并乘坐客车返回某镇,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工作人员将孙某某强制隔离治疗。孙某某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触人员未找回。21人被隔离观察,某镇三个社区被封闭。

2020年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立案侦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3月24日该案移送嘉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嘉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嘉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孙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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