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于东辉利用担任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州市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插手干预案件、为他人在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30余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09.6337万元。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东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虽然被告人于东辉到案后认罪认罚,退缴了大部分赃款,但被告人于东辉身为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案件、利用干部提拔、调整机会等大肆谋取私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政法队伍形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4月7日,隆庆祥公司总裁姜书敏实名举报于东辉索贿,引发网络热议。5月20日,河南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于东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河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11月22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于东辉涉嫌受贿一案。(记者 冯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