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张先生在雨夜路过一个上方有电线的空地,为避免货车顶部与电线缠绕,他爬上车顶调整电线,却不幸坠车身亡。其亲属将货物的所有人家具公司、电力公司以及事故所在地的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0余万元。
5月6日,记者获悉通州法院已审结此案,村委会被判赔偿张先生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据悉,事发当天张先生驾驶重型货车为家具公司运输物品,事发地正在下雨,在张先生驾车驶出家具公司大门后,看到门口架空电缆高度低于车辆整体高度,于是爬到车顶调整。不料门口架空电缆产生火光,张先生从车顶跌落,抢救两天后去世。
调查显示,张先生驾驶车辆登记高度为3.3米,其亲属主张事发时车辆装满货物的高度为4.1米。经法院勘查确认,事发地位于家具公司大门前。门前电线杆架有三排线缆,其中最高处为高压线;中间处为380V低压线,高约5.3米,为裸线;最低处为弱电线,高度在3.8米至3.9米之间。事发地点的电缆及电线杆没有任何危险提示标志。
法院认为,张先生死于因触电或因电缆产生火光后惊吓导致其跌落在地,造成颅脑损伤、脑疝等。导致其跌落受伤的线路系380V低压线,不属于高压线路。因此,电力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
因张先生作为专业的货物运输司机,且在事发前已为家具公司运输过四次,其对车辆的行驶情况及货物装载情况应当具有注意义务,且事发时,车辆已驶出家具公司厂区大门,故该家具公司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下雨时爬到车顶调整电线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但其未尽注意义务亦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且张先生作为专业的货车运输司机,应对其驾驶的车辆符合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尽到管理义务。事发时车辆整体高度超过4米,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事发地点的电力设施属于涉事村委会所有,因该电力设施不符合相关电力行业标准,架空的线路设施存在瑕疵,且没有警示提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由张先生承担80%的主要责任,由该村委会承担20%的次要责任,最终判决村委会赔偿张先生的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