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大学一名中层正职干部违纪案的审理报告。该省纪委监委完成审理后,将案件反馈武汉大学纪委,按程序作出党纪处分。这是《关于深化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以来,在鄂中管高校自办案件首次移送湖北省纪委监委组织审理。
此前,中管高校中层正职干部案件是由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按程序进行审查调查处理。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根据《意见》,此类案件将由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立案审查调查,经过内审,按程序移送所在地省级纪委监委组织审理,以深化办案协作,强化监督制约。
该案尚在问题线索处置阶段时,武汉大学纪委就主动向湖北省纪委监委负责对口联系高校的第八监督检查室汇报情况,征求意见,在第八监督检查室指导下办理立案手续、开展审查调查工作,并移送审理。武汉大学纪委先后17次通过当面、电话、专题会议等方式向湖北省纪委监委汇报案情,武汉大学纪委主要负责人还列席湖北省纪委监委执纪监察审理专题会议。
湖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选派精干力量组成审理组,到武汉大学现场办公,围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等要求进行全面审核,聚焦被审查调查人主体身份、事实情节、纪法适用、涉案款物处理等9个方面提出31条意见。在湖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的指导下,武汉大学纪委按程序有效推进执纪工作,确保办案质量。
“这次将案件移送省纪委监委审理,是落实《意见》的具体实践。在省纪委监委的把关指导下,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强化了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提高了干部队伍履职能力,为进一步深化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积累了经验、打下了基础。”武汉大学纪委负责人表示。(通讯员 杨宏斌 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