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美国出台《鲶形目鱼类及其产品强制检验法规》,规定出口国必须参照美国监管体系对输美鲶鱼实施等效监管,否则将丧失对美出口资格。该法规出台以来,中国海关与美国农业部多次进行磋商,并3次向美方提供文件审核材料,2次接待美方现场检查。由此,一方面促成美方延长法规过渡期、减少不合理评估项目,降低贸易成本;另一方面,指导出口企业根据法规要求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升自检自控水平,保障出口产品符合要求。美国是我国鲶鱼产品第一大出口市场,占我国鲶鱼出口总量的90%以上,此次美国确认我输美鲶鱼产品监管体系等效,将对我输美水产品贸易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