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施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是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将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不容忽视的作用。对于广大排污单位来说,将迎来哪些“考验”?2月20日,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就当前排污单位面临的问题、排污许可制度及证后管理的具体要求作出解读。
排污单位应按证排污
目前,我省已基本完成17万余家排污单位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工作。其中,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共核发排污许可证2万余张,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1000余家;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实施排污登记管理,共登记10万余家;另有4万余家排污单位完成了特殊情形标记。
“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和义务,核心是排污治理的主体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省生态环境厅二级巡视员丁晓阳介绍,排污单位应获得排污许可,准备好材料,填报申请表,向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要按证排污,按照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规范实施排污行为。
“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还是排污单位的‘法律义务清单’。”丁晓阳表示,对于排污单位,与以往最大不同是不再像以前坐等环境管理部门检查,而是要做好日常排污管理,自觉履行好各项主体责任和义务,包括建立完善环境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依证监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施行后,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执法也将发生变化。
丁晓阳表示,该条例为依证监管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导方向,为“一证式”管理打下了坚实基础。
据介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现场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进行核查,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等进行监督检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无证排污、超标排放、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违反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要求等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信息公开,人人都可查询
丁晓阳表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保障排污许可的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提供了制度设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动监测数据等。如果排污单位没有公开或公开不实,都将面临严重处罚,承担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后果。生态环境部门也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监管信息,公布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时间、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结果和处罚决定。
目前,全国已经构建了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为公众获取企业排污信息提供了统一、权威的渠道,人人都可以通过平台查询、获取信息,甚至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或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