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扶沟县曹里乡群众反映称:曹里乡黑莽寨村富象养殖场产生的污水直接排入距养殖场南一公里左右田间的沟渠里,严重污染了环境。
那么,情况是否属实呢?一起来看媒体的调查!
3月16日,媒体跟随当地村民一起来到了位于扶沟县曹里乡黑莽寨村养猪场。养猪场地处黑莽寨村南,距养猪场50米左右,有一粪便凉棚。凉晒棚有个出水口,水流不断流向距养殖场南一公里处的田间沟渠里。

“原来田间沟渠水很清,都能看见渠地,有养猪场之后,这个水就变了。”附近村民告诉媒体,以前,沟渠里的水很清澈,从这里有养猪场之后,沟渠里的水就开始出现发黑,发臭的现象,更让附近村民烦恼的是,养猪场的气味很难闻,影响范围较广。
养猪场的水,真如村民所说,直接排入了田间沟渠啦吗?
媒体在现场看到,沟渠里的排水口处有一根水管正在排放污水,排除的污水一股臭味扑鼻而来,严重污染环境,养猪场的污水正在排放?养猪场的环评是否达标,是否进行登记备案?媒体当即拨打了12369环保热线电话,一工作人员称:养殖500头以下的养殖场不属于环境保护局监管,你们可以拨打12345市长热线进行投诉,媒体随时拨打了12345热线电话,12345一工作人员称:你们反映的情况我记录下来,我们会安排有关领导落实情况之后给你们回复结果。
相关链接:《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以上违法行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进行处罚。
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第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八项行为的,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发现利用暗管、渗井、渗坑排污的违法行为后,应先立案,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由法制部门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截止媒体发稿时未接到12345投诉热线,扶沟县曹里乡政府任何领导的解释。
媒体将继续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