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土壤污染,打好净土保卫战,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今年10月1日,《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开始实施。《条例》包含哪些内容?有什么特点?7月15日,在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生态环境厅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土壤污染防治要预防为主
土壤污染不仅影响“吃”,还影响“住”,给人居环境带来健康隐患。土壤污染容易治理难,首先要做到防患于未然。
《条例》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处处长刘书强说,对预防为主,《条例》重点细化明确了两个方面,一是细化明确新改扩建项目土壤污染防渗要求,有色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对建设厂区进行防渗处理,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储油库项目落实防渗处理要求。二是细化明确未污染土壤保护。加强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可食用农产品。另外,严禁向荒草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建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预警制度
我省是全国重要的粮食生产核心区,为了保障“米袋子”“菜篮子”安全,《条例》规定,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
刘书强说,《条例》增加建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预警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确保我省粮食安全。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我省要求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建立省、市、县三级预警体系,以污染高风险区域耕地土壤为重点,每年布设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点位,按照“监测—预判—处置”的思路,精准管控耕地土壤环境风险。
土壤污染责任人“失职”将被处罚
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体系不健全、部门职责不清晰、责任边界不明确咋办?《条例》建立了政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体系,实行土壤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同时,强化了基层土壤污染防治责任,规定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如有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等行为的,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农民朋友请注意,《条例》还规定,农业投入品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农药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违法行为,以及随意在田间地头乱丢农药包装瓶子、袋子等废弃物,都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刘书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