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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产品出问题 道歉就完事了吗?
2020-07-09 16:00:33

 近日,“爱钱进”事件引发关注。有投资者反映,通过“爱钱进”App购买的投资产品,到期后难以兑付。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的答复显示,“爱钱进”App的相关问题,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

  7月5日,曾经是“爱钱进”App“幸福体验官”的刘国梁,就此事向大众道歉。此前,曾是“爱钱进”App代言人的汪涵,也进行了公开道歉。不少使用过“爱钱进”App的投资者,在微博给这两名公众人物留言表达不满,还有人要求两人退还推广代言“爱钱进”App的收入,以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明星代言产品出问题,除了道歉外,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投资者的要求是否于法有据?河南法制报邀请了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博、灵宝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彭景维,针对此类案件作出法律分析与提醒。

  为产品打广告应真实合法

  张博说,我国广告法明确,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因此,明星代言前,须试用代言的产品、服务,并对产品、服务进行事实和法律两方面的审查。“爱钱进”事件中,汪涵团队在声明中指出:“合作开始前,对平台资质的合法合规性、业务的真实性等进行了核实。如,对对方提供的平台资质资料作了核实;汪涵本人在代言前也在该平台注册为用户,体验了产品之后,才签署了合作协议。”这些都是履行代言人法定义务的体现。

  代言产品出问题代言人承担哪些责任?

  代言人代言的产品、服务出现问题,对消费者人身健康或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害,代言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会受到哪些处罚?

  彭景维说,我国广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代言人的责任均有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他类型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除民事赔偿责任外,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代言人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在刑事责任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购买网络投资产品需小心谨慎

  有人认为,明星赚取高额代言费,当然应该为代言的产品负责。但事实上,只有符合法定条件,追究明星连带责任的请求才会被法律支持。购买明星代言的产品,尤其是网络投资、食药等类别的产品时,一定要擦亮双眼,不要盲目跟风。

  彭景维说,代言人签订广告代言合同时,会约定非常具体的代言期限,但消费者对此并不知情。可能代言结束后,消费者心中还留有明星代言的印象,从而作出购买选择。因此,以强制形式要求广告方对明星的代言期限作出提醒非常重要。在代言期内,明星应当对代言产品进行跟踪。消费者也要睁大眼睛,时刻记住,投资风险不会因为明星代言就不存在了。此外,建议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规章形式进行强制性规定,要求明星代言需注明代言期限并定期发布产品体验、风险提示,以此作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产品虚假的必要证明。

  张博提醒,明星对网络投资产品的推荐,只可作为参考,不能作为购买的决定性依据。此外,既然公安机关已经对“爱钱进”App立案调查,受害的投资者可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到公安机关登记,密切关注办案进程,必要时可委托律师予以帮助,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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