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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在黄河保护区扩建水产养殖100余亩,政府联合强拆错了吗?
2020-08-13 14:42:18

 搞水产养殖,却在核准面积外私自扩建100余亩 ,且所建鱼塘及附属设施位于河南省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随后,当地政府在多次通知后组织强拆,养殖场负责人随后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会支持吗?昨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一起涉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例。

  【案情】搞水产养殖,却在核准面积外私自扩建100余亩

  2014年9月11日,灵宝市农业局渔政管理站为灵宝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颁发了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准养殖面积84亩,期限自2014年8月11日至2017年8月10日。某公司经营中在该证核准的84亩外未经批准又自行扩建100余亩,其所建鱼塘及附属设施位于河南省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

  养殖证到期后,灵宝市大王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24日向某公司发出整改通知。2018年11月22日,大王镇政府向某公司送达拆除通知。11月26日,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向某公司下发责令停止黄河湿地违法行为通知。不过,某公司称因塘内存鱼数量较大,冬季作业困难,短期无法清塘,向大王镇政府请求把拆除期限延长到2019年5月底。

  2019年4月28日,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向该公司发出通知,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3天之内自行拆除其位于黄河湿地、河道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将组织多部门联合进行拆除。某公司对该通知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2019年5月26日,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向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业农村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某公司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保护黄河湿地安全。2019年5月29日,在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业农村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场、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大王镇人民政府委托后地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械设备和人员对鱼塘进行贯通,清理建筑垃圾,恢复湿地。

  此后,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某公司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某公司在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建设鱼塘及其附属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鱼塘及附属设施应予拆除。在责令整改、实施拆除行为的过程中,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业农村办公室、大王镇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告知义务,保护其程序权利,并充分考虑该公司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其损失,所实施的拆除行为合法。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意义】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协同配合,保护“母亲河”打出“组合拳”

  据介绍,本案系人民法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支持地方政府加强黄河湿地保护的典型案例。

  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跨三门峡、洛阳、焦作3市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面积680平方公里,是黄河八个重要湿地之一,对该区域沿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但长期以来,一些个人为了自身利益需要,在黄河湿地内违规进行乱占、乱建等违法行为,对黄河湿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亟需进行依法整治。

  本案的执法和诉讼过程反映出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协同配合,对黄河湿地内的“四乱”现象打出了有力的组合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保护“母亲河”、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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