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农村危房。武俊杰 摄

——切实落实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保障责任

通知指出,农村危房改造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实行地方承担主体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的责任分担方式,中央统筹指导并给予补助。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上述责任划分,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科学测算安排补助资金,切实落实资金保障责任。有条件的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减轻贫困地区市、县的资金筹集压力。

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范围和建设标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要严格按规定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以及农村集体公租房建设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各地在中央下达任务之外,通过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自行增加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或其他农户危房改造任务的,要充分考虑政策可持续性与财力可能,不得不顾财力限制盲目扩大对象范围,也不能摊薄对中央下达任务的补助。在规划建设上要坚持保障基本居住安全、不盲目吊高胃口的原则,确保农房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建设面积标准,坚决杜绝因超标准建设导致农户负担过重的问题出现。同时,通过因地制宜采取适宜改造方式、开发推广低造价农房建造技术、鼓励农户投工投劳和互帮互助等措施,努力降低改造成本,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致贫返贫。

——着力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和特困农户农村危房改造的倾斜支持

通知表示,“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自然条件差、经济基础弱、贫困程度深、住房不安全的群体规模大,是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的重中之重。中央财政将单列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进一步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统筹安排好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给予重点倾斜。

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无力自建的特困农户,各地要切实承担起基本住房安全有保障的责任。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制定分类补助标准时充分考虑其特殊困难,体现重点支持,并根据实际情况选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低成本、集约化的保障方式,财政部门要在资金安排上予以积极保障,确保全部贫困户如期实现住房安全目标。

——继续支持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要求,继续支持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配给贫困县的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资金增幅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且一律采取“切块下达”,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各地要依据当地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做好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并加强与农村危房改造总体工作进度的衔接,但不得以部门专项规划、约束性任务为由限制贫困县统筹整合资金,不得考核贫困县约束性任务完成情况。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梳理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办法,及时取消限制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要求。

——不断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范管理

通知强调,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落实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和扶贫资金监管要求,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将资金支付到位。要利用好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贫困农户提前备工备料。资金下达和支付情况,应及时录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同时,要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开展预算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对于发现的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违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触犯刑律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完善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反馈机制,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

各地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保补助对象数量、竣工验收情况等基础数据真实有效,财政部门确保预算编制科学合理、预算执行规范及时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支持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各地资金投入和管理情况,将列为中央财政分配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研究确定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名单的重要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