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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取消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限
2020-06-17 09:01:23

 6月16日,河南商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省人社厅、财政厅近日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就业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从扩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范围、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加大稳岗返还补贴的实施力度等方面保生活、保就业。

  措施1

  扩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范围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大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不再享受促就业相关待遇。政策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1日起。

  同时,我省将取消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对超出申领期限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应当受理并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

  措施2

  这类失业补助金办理期限可延长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参保失业人员(不含参保不足1年个人不缴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办理期限最长可延至2021年6月底。

  措施3

  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起有参加失业保险记录,但累计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办理期限最长可延至2021年2月。

  发放标准为:累计参保不足6个月的,发放1个月临时生活补助;累计参保满6个月不足1年的,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不得以户籍区分待遇条件。

  措施4

  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通知》明确,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联动机制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前期应享受未享受的应一次性补发。

  措施5

  延长阶段性失业保险费免征期限

  根据《通知》,原定2020年6月底到期的阶段性免征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底。

  措施6

  稳岗返还补贴比例提高

  根据《通知》,对于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今年将稳岗返还标准由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100%。

  对今年以来已按50%标准申领稳岗返还且目前仍然存续的中小微企业,尽快按新的100%稳岗返还标准予以核算补发;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且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的小微企业,无须申报,直接将资金返还到企业账户。

  措施7

  6月底前各地都将实现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申领

  参保失业人员可登录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222.143.34.121/portal/#/home),申领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各地要于6月底前实现失业补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申领。

  经办机构应通过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审核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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