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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男子放生小龙虾 大部分被村民捡走
2019-04-10 09:11:02

 长春男子放生小龙虾 大部分被村民捡走

当地主管部门表示不科学的放生实际是“杀生”

4月6日,有网帖称,数名男子在吉林省长春市当地水产市场购买大量鱼、小龙虾和大闸蟹,于长春西湖及同心湖违规放生。就在几天前,黑龙江籍男子在云南省景洪市澜沧江边及该市山上放生共计40公斤幼蛇。

对于近期多发的个人违规放生动物事件,当地主管部门表示,不科学的放生行为实际上是“杀生”。我国对各类动物放生野外的活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专家建议,个人最好不要开展此类活动。

事件

长春男子买数十箱小龙虾放生

4月6日,网传多名男子在吉林省长春市西湖及同心湖违规放生数十箱小龙虾。北京青年报记者从视频中看到,放生人群在湖边将一箱箱小龙虾往水中倾倒,一旁泡沫箱中准备放生的还包括大闸蟹等物种。

据当地水产市场摊主介绍,当事人6日买下整个市场的小龙虾,而在前一天他们已经买下大批鱼类。“差不多得有七八万块钱吧。”据摊主回忆,几名男子表示自己就是要买来放生,“他们梦见漫山遍野的小龙虾需要解救。”

针对此事,北青报记者4月9日致电长春市渔政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4月8日,他们从网上获悉这一情况,并迅速赶到位于长春城郊结合处的西湖和同心湖两处事发地。“我们到那儿的时候,湖边已经看不到小龙虾。据走访附近村民了解,被男子放生后的小龙虾因为水温太低,并未进入湖中,而是在岸边爬行,大部分被随后赶到的村民捡走。”

该工作人员介绍,目前长春气温较低,湖水温度在0摄氏度上下,非常不适合动物放生。此外,小龙虾属外来物种,私自放生行为已涉嫌违规。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此次两处违规放生湖面为观赏水域,并不涉及居民用水,且放生物种因气温太低几乎难以存活,所以对当地水域和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不大。

警示

多地出台政策向盲目放生亮红牌

违规放生事件并非个例,进入春季以来,多地已发生类似事件。

云南景洪市政府新闻办4月6日发布通报,男子岳某从广东佛山购买约40公斤蛇,之后又花11000元购买了罗非鱼、鳝鱼、泥鳅,邀约5人于4月5日在景洪澜沧江边和菜阳河方向山上进行“放生”。

事件发生后,当地森林公安、渔政部门以及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并紧急搜捕被违规放生的蛇。4月7日,当地初步确认岳某运输幼蛇的行为涉嫌非法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已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立为林业行政案件进行调查。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新闻办主任常宗波向北青报记者透露,此次放生蛇的男子岳某是黑龙江籍人,放生属个人行为。“他在我们当地做房地产生意,放生蛇主要是为了所谓的求得财运。”他同时表示,违规放生行为不仅涉嫌违法,对于动物本身来说,也无异于杀生。

此外,3月21日,十几名吉林市市民花1万多元在松花江头道码头购买千余斤活鱼、甲鱼放生于松花江,但很多鱼刚下水就翻了白肚。

为应对此类违规行为,各地近期相继出台最严规定——向盲目放生亮红牌。今年2月,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发出通知,今后四川野外放生外来陆生物种必须依照行政许可,明确放生种类、数量、放生地点、放生时间、风险防控、监测评估等。今年1月,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政府规定,三江源头水域永久性禁止外来鱼种随意放生,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获刑。

专家

个人最好不要开展放生活动

事实上,关于动物野外放生活动,我国早有明确法律规定。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992年发布并执行至今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针对水生动物,2009年4月开始实施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中也明确规定,禁止放流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其中包括外来物种等。放流物种应依法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中科院动物研究所副研究员解焱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放生动物本身涉及之前的物种鉴别、疾病排查、放生环境评估,以及放生之后的跟踪监测。只有具备专业资质的动物保护机构才有能力保证动物放生后的存活率并减小其对原有生态环境的侵扰。所以,个人最好不要开展放生活动。”

文/本报记者 熊颖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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