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细则》的第六章对学术不端、违反学习纪律行为的处分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对六种行为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非学位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非学位论文等。
新版《细则》明确区分了“非学位论文”与“学位论文”,对发生在学位论文上的学术不端行为给予更严厉的处分。例如《细则》新增一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有抄袭、篡改、伪造等情形,情节严重的;或代写、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买卖学位论文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而上述行为原来的处罚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新版《细则》还增加了对学生课程学习过程中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规定:对课程作业抄袭严重的、实验报告抄袭严重或者篡改实验数据的、期中和期末课程论文抄袭严重等行为将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此外,清华大学还规定,学生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撤销其学术、品行相关奖励、荣誉称号及证书等;因学术不端或者违反学习纪律给予的记过处分,原则上不予撤销。受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解除前还要被取消奖学金、荣誉称号、免试推荐研究生等的申请资格。(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