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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服务:中国领事可办哪些签名属实公证
2019-04-13 12:38:58

所谓中国领事,是指中国驻外使领馆主管领事工作的官员。领事职务涉及的范围颇为广泛,从国内到国外,从人身到财产,从自然人的出生到死亡,从法人的成立到终止等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从此项职务本身的角度讲,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推进,尤其是今年全国两会以来,中国领事的“公证人”职务日益成为人们关注和热议的话题。

中国领事究竟可办理哪些事项或类别的公证文书?其法理依据、使用目的、法律效力及社会作用将会如何?本文主要介绍中国领事依法为本国公民办理“无配偶声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签名属实公证所具有的领事保护属性。

中国领事办理公证的总体依据和领事保护作用

(一)办理公证的国际条约依据。国际条约包括多边公约和双边条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条“领事职务之行使”规定:“领事职务由领馆行使之。此项职务亦得由使馆依照本公约之规定行使之。”第5条“领事职务”第6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同时,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几乎均有类似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第27条“公证职务”第1款规定:领事官员有权“接受和目证在宣誓或确认下所作的声明,并按接受国的法律接受任何人为在派遣国国内的法律诉讼中使用的证词。”

(二)办理公证的国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简称《公证法》)第1条规定:“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其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鉴此,总体而言,中国领事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办理在国内或居住国境内使用的公证文书,从而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国领事办理签名属实公证主要事项和种类

(一)签名属实公证的主要事项。《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11条第3款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包括‘委托、声明、赠与、遗嘱’”。据此并依现行做法,中国领事可应本国公民的申请,为其办理“无配偶声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签名属实公证。

(二)签名属实公证的常见种类。根据实际需要,中国领事通常办理的签名属实公证包括如下两大种类:

1、“无配偶声明书”签名属实公证。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婚但已达婚龄的中国公民而言,一方面,如果当事人在国外居住6个月或以上的,无论其已有或尚无结婚对象,回国之前须向居住国领区内中国领事申办在国外期间“无配偶声明书”签名属实公证;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准备向接受国主管机关申办结婚手续,也须应要求向领区内中国领事申办“无配偶声明书”签名属实公证(有时根据当地法规,由中国领事出具“对结婚无异议”证明)。为此,当事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当事人亲自在中国领事面前填写并签署或捺指印的“无配偶声明书”及相关申请表;

(2)当事人有效护照和居留证件或有效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中国领事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授权委托书”签名属实公证。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而言,如果需要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一是补办拟用于国外的在中国国内期间的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死亡、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及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证明或证书类公证认证手续;二是办理国内理财、购买国内房产、处理国内诉讼或在国内寄养未成年子女等事宜。当事人可向居住国领区内中国领事申办“授权委托书”签名属实公证,并须提供如下材料:

(1)当事人亲自在中国领事面前填写并签署或捺指印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申请表;

(2)当事人有效护照和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中国领事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领事办理签名属实公证所具领事保护属性

领事保护是指一国驻外的外交或领事机构、外交或领事代表为维护本国及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海外利益,用尽当地行政或司法救济的行为。

中国领事为本国公民办理“无配偶声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签名属实公证,从某种意义上讲,可视为一种救济行为,具有领事保护属性,理由如下:

(一)签名属实公证在国内具有证据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据此,如果中国公民在国内的诉讼或非诉讼行为涉及其海外利益的维护,那么,中国领事办理的“授权委托书”签名属实公证,将因其具有证据效力而发挥领事保护作用。

(二)签名属实公证在接受国境内具有证明效力。依照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中国领事出具的公证文书在接受国境内具有证明效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领事条约》第12条“公证和认证”第1、2款规定:“领事官员根据派遣国的法律规章,有权执行公证职务”“根据本条第一款所出具文件,在与接受国法律规章不抵触的条件下,在接受国境内与接受国主管机关出具的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意义和证明效力”。

由此,中国领事为本国公民办理“无配偶声明书”签名属实公证,可以说是为他们在当地依法缔结婚姻奠定法律前提,从而有效维护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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