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提出,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明确界定,不少地方对出嫁、招婿、离婚、丧偶妇女及其子女作出歧视性规定,使其不能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为避免和解决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问题发生的侵权纠纷,建议将“集体成员合法权益”改为“个人合法权益”。

同时,沈跃跃建议在宅基地使用权部分增加规定,明确在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书上列入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全部家庭成员,为包括妇女在内的家庭成员主张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