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4月22日电 题:聚焦民法典物权编、人格权编草案审议:立法如何回应社会关切?
作者 黄钰钦 梁晓辉
“业主维权难、校园性骚扰、涉伦理风险科研活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人格权编草案现场,这些社会关切话题所涉及的法律条款,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的焦点。
小区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王刚 摄
让业主维权更有保障
针对民众普遍反映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业主维权难等问题,物权编草案二审稿增加和完善了相应规定。在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这是十分及时和必要的,但同时也提出了对草案更细化的完善建议。
刘海星委员说,在实践中,一些小区还存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不规范、履职不到位的问题,甚至有的业主委员会由少数人掌控,出现侵害小区业主权益的情况。他建议强化草案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除给予指导和协助外,增加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监督的内容。
田红旗委员表示,在紧急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业主都应有权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召集程序的要求,在时间来不及的情况或不履行职责或无人管理的情形,应赋予相关业主申请权利,因此建议完善关于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规定。
更好预防和制止“校园性骚扰”
校园性骚扰事件近年时有发生,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建议,应在人格权编草案中增加“学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制止利用师生关系实施性骚扰”,以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2014年10月,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禁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为引导用人单位和学校增强防治性骚扰意识,沈跃跃建议在人格权编草案中明确加上“用人单位、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表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指出,草案所提“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中“用人单位”的表述范围过窄。
“从目前情况看,不仅是用人单位,托幼机构、学校、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机构也是性骚扰和性侵害行为的高发场所。”他建议对上述机构采取合理规制,并作出明确规定防止对儿童和学生的性骚扰和性侵害行为。
更好为相关科研明晰“红线”
人格权编草案在二审稿中增加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杜玉波委员表示,鉴于目前这方面法律规范严重滞后,应当避免有关机构和个人以“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由,随意开展此类具有人格伦理风险的活动,从而导致人格灾害和危机。因此,他建议相关规定在表述上应更加严格。
李锐委员说,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仅要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还应该遵从社会公序良俗。他建议将规定中“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一句修改为“不得违背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