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因成立业委会问题,郑州14名业主起诉街道办
前不久,郑州市瑞隆城小区14名业主代表诉南阳路办事处和福园社区再审案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辩论焦点为,未按时缴纳物业费,业主到底有没有参选筹备组和业委会的权利。
庭审过程中,南阳路办事处代理人坚称14名业主代表为恶意拖欠物业费,故没有资格参加筹备组。业主代理人认为拖欠、拒交物业费属于民事纠纷,不能影响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随后,该小区部分参选业主起诉南阳路办事处和福园社区,但一审二审诉求均未能实现。27日,记者联系该小区业主代表了解到,该案目前再审程序中,尚未有定论。
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拟删除“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相关内容
为进一步推动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此次常委会拟对《条例》进行部分修改,其中包括二十七条。记者查询了解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其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积极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履职时间。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此次提请审议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草案)》明确: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内容。这也就意味着,一旦该草案通过,业主在参选业委会时将不再因为物业费问题“卡壳”。
需要注意的是,删去该条规定,并非意味着变相鼓励业主拖欠物业费。相反,交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条例》第十七条在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义务中明确“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相关规定,且“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新增这些情况下,街道办事处应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小区一时未能成立业主大会,咋“监管”物业?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二级巡视员李哲在草案说明中提到,为了进一步推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有效解决业主委员会缺位或者失灵产生的问题,对因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条件,但未能自行成立,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仍未能成立的,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情况,影响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参考国家住建部的有关规定,借鉴北京、黑龙江等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在《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增加两条作为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条件、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等作了基本规定。
变化根据民法典规定对相关表决规则作出修改
202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发了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了认真全面清理。其中,《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与民法典有关规定相抵触,急需修改。
因此,草案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九百四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八条,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表决规则和程序等内容作了相应修改。
此外,《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拟在物业管理中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在《条例》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内容为:“发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