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法院乌斯太法庭个别法官违法违纪和枉法裁判,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助另案原告获取非法利益2700余万元。一事双案“两重天”,枉法判决为哪般?一桩普通的经济纠纷案件,却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王素芸自2012年5月起向亲朋好友集资548万元,出借给内蒙古凯通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凯通公司”)用于阿拉善磴口——乌斯太公路工程(第DWSG-01),凯通公司承诺用该工程回款归还王素芸的借款本息。因凯通公司未按时还款,王素芸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3月7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凯通公司归还王素芸借款本息1002万元。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磴口——乌斯太公路工程(第DWSG-01)发包人是阿拉善滨河金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阿拉善金沙公司),承包人为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山西机械化集团),实际施工人(转包施工人)是凯通公司。阿拉善金沙公司拖欠山西机械化集团工程款2998余万元,山西机械化集团拖欠凯通公司工程款5635余万元。
2023年5月10日,王素芸委托律师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诉讼(第一诉讼案),诉讼请求阿拉善滨河金沙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给付王素芸1002余万元(其实质是主张凯通公司是实际施工人)。2023年9月4日阿拉善左旗乌斯太法庭才予以立案。经律师多次催促下,吕孟鸿法官才勉强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诉讼保全裁定,裁定禁止阿拉善金沙公司向山西机械化集团支付工程款1002万元。2023年10月11日开庭,2023年10月23日吕孟鸿法官即作出判决,“故王素芸对滨河金沙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代位求偿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驳回王素芸的诉讼请求。王素芸不服该判决,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31号)判例,王素芸有权直接向发包人阿拉善金沙公司主张未付工程范围内的承担付款责任。向阿拉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另案原告张娜在获知王素芸提起债权人代为诉讼一案后,于2023年10月7日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乌斯太法庭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第二诉讼案),张娜依据《工程清算书》诉讼请求山西机械化集团、阿拉善金沙公司就凯通公司施工的磴口——乌斯太公路工程(第DWSG-01)工程给付其工程纯收益的50%即3076余万元(其实质是主张张娜自己为实际施工人)。张娜的诉讼标的与王素芸的诉讼标的共同指向是凯通公司施工的磴口——乌斯太公路工程,即该工程实际施工人是凯通公司还是张娜?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乌斯太法庭对当事人张娜的起诉案,却表现出异乎寻常的“高效”“快捷”。当日决定立案,当日分配承办法官卢艳,当日卢艳法官决定:2023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张娜的起诉从通过审核立案到分配承办法官再到决定开庭审理仅用时一天,与王素芸从立案到开庭用时5个月,张娜10月16日提出诉讼保全后次日就作出裁定,王素芸诉讼保全用时近一个月。两相比较,简直是天壤之别“两重天”!同样的案件诉讼原告,同样的关联被告单位,另案原告张娜能如此神速立案、保全到开庭,个中蹊跷可见一斑。
当王素芸获得山西机械化集团与凯通公司及张娜三方签订的《工程清算书》后,认为该《工程清算书》是凯通公司无偿向张娜转让工程纯利润2817余万元,不仅损害了王素芸的权益,还造成她的债权难以实现,故依法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债权人撤销诉讼(第三诉讼案),诉讼请求撤销凯通公司对张娜无偿转让财产权益的行为。该法院于2023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
据相关法律规定,张娜诉讼一案要以王素芸债权人撤销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王素芸委托律师向卢艳法官递交了中止诉讼申请书。但卢艳法官无视事实及法律规定,依然迅速作出(2023)内2921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认定“张娜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员(关于凯通公司是否是实际施工人员本案中不予评价)”判决张娜获得磴口——乌斯太公路工程(第DWSG-01)工程款纯利润27216350.27元(注:第二诉讼案)。该判决严重违背事实及法律,造成王素芸债权人撤销之诉无法继续审理(注:第三诉讼案),致使王素芸的债权无法实现。乌斯太法庭相关负责人和法官利用合法的民事诉讼程序,来为张娜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着实令人费解和质疑。
在案相关材料进一步显示:第二诉讼案的原告张娜在磴口——乌斯太公路工程(第DWSG-01)的作用就是“负责协调政府投标,资金回收及工程变更相关事宜”,张娜的实质工作就是利用社会人脉关系,违反《招投标法》,使山西机械化集团获得该工程的承包权。然后,张娜在凯通公司的转包中获得50%的“干股”,来获取非法利益。那么卢艳法官是依据什么事实确认张娜为实际施工人的呢?张娜没有与任何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更没有张娜实际施工的工程部位、投入资金、工程单价和工程总价等有效法律证据。就连张娜在诉状中都写明是“张娜自己和凯通公司合作施工建设完成,”难道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纪检委查处的阿拉善盟“大老虎”当时未能实现的利益现在要通过乌斯太法庭民事诉讼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吗?
此案审理过程之“谜中谜”,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事实终究胜于雄辩,让我们拭目以待这一案情的进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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