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这是继去年大会对全国人大组织法进行修改后,又一部提交大会审议的国家机构组织法。
提请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审议的法律案都备受关注。为什么要将地方组织法提请今年大会审议?主要考虑是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对此作出解释。
据童卫东介绍,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62条第三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67条第3项)。立法法也作了同样的规定(第7条第2款、第3款)。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组织、职权、工作制度,是宪法关于地方政权建设规定的立法实施,属于基本法律。”童卫东说。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地方组织法。据了解,到目前该法已经过5次修改,其中,1982年修改是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其他几次均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修改幅度不大。
“这次地方组织法修改,是以修正草案的形式作部分修改,但修改幅度大、份量重。”童卫东说,从条文数量看,修正草案共48条,现行地方组织法共69条,修改后地方组织法增加到90条;从形式上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增加了节;从内容看,增加了很多重要内容,如明确了党的领导,增加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完善了地方人大的组织和职权。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法对地方政府一章也作了重要修改。“此前几次修改,地方政府一章修改少,此次增加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原则和要求,完善了地方政府的组织和职权,涉及的条款比较多。”童卫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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