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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名校徽被用于楼盘宣传 北京师范大学起诉维权
2019-11-16 09:54:58

 因认为校名、校徽被擅自用于楼盘宣传,北京师范大学将北京新梦想环球国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涿州长隆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师范大学诉称,经核准注册,其系第5891001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经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该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北师大系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享有在先的“北京师范大学”字号权,该字号已与北师大建立了稳定的关联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原告

对方借学校知名度

增加楼盘附加值

北师大称,二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开发的“铂悦山住宅小区”楼盘宣传中使用了北师大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校徽与校名。并且,在之后的实际经营中,二被告宣称在“铂悦山住宅小区”项目上与北京师范大学幼儿园合作共建6000平方米的幼儿园,攀附北师大注册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此作为营销策略增加被告楼盘的附加值。

北师大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被告

未超出授权范围

不构成商标侵权

北京新梦想公司答辩称,依据其与第三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师汇优创教育服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师汇优创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新梦想公司有权进行“北京师范大学新标准体系幼儿园”的宣传,也有权使用相应品牌。并且,新梦想公司与涿州长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涿州长隆公司有权对北京师范大学新标准体系幼儿园进行宣传,也可使用新梦想公司的品牌和标识。上述约定并未超出其获得的授权范围,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称,本案所涉的幼儿园尚未建设,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幼儿园投入经营,被告不存在扰乱市场秩序和对公众的误导,并未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涿州长隆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新梦想公司基于其与第三人的合作协议,有权使用“北京师范大学新标准体系幼儿园”品牌。2018年,涿州长隆公司与新梦想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其中约定涿州长隆公司有权在其开发的项目上就新梦想公司开办幼儿园的事宜进行善意宣传,并有权使用相关品牌及标志。因此,被告使用涉案商标和字号的行为未侵犯原告享有的商标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三人师汇优创公司认为,二被告在涉案楼盘宣传中使用的名称与三方协议中约定的品牌名称不同,而且三方协议中约定的幼儿园开办地点亦与涉案幼儿园分属两地。第三人培训中心和师汇优创公司均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持异议。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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