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教育厅印发了《深入整治教育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纠治教师师德失范问题专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发挥教师在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中的主体作用,遵循教育规律、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和师德师风建设规律。坚持严管与厚爱并重,坚持分类施策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与“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
附:教师哪些行为属于师德失范?
中小学教师(含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含民办幼儿园)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严重后果。
4.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5.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7.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8.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9.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0.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1.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12.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违反教育规律,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13.侵吞、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或有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
14.在幼儿保教活动中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15.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16.其他违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高等学校教师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3.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严重后果。
4.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5.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6.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7.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8.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9.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10.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要求学生家长支付、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相关费用的行为。
11.参加由学生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表彰奖励、素质评价的宴请,或参加由学生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考察、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12.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违反教育规律,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14.上班期间饮酒、炒股、看电影、玩游戏,上课时擅离岗位、接打电话等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等。
15.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