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以及按国家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
《办法》明确,八类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包括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该《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编辑:郭泽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