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有关实施细则
举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将获奖励
日前,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举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按查实欺诈骗取医保基金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县级以上医保部门在接到举报信息时应及时告知举报人相关奖励政策规定。
实施细则规范了举报线索受理、交办、转办、查处、反馈等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明确了实施奖励的具体标准和审批、发放流程等有关内容,还要求及时向举报人反馈线索受理及查处情况,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根据实施细则,医疗保障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应当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专项基金及医疗救助资金,包括职工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生育保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等。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一是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将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的;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挂名(冒名顶替)住院的;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
二是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盗刷医保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三是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伪造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将本人的医保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保凭证冒名就医的;非法使用医保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四是涉及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手续的;违反规定支付医保费用的。
五是其他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实施细则规定,举报人可向当地医保部门进行举报,也可向上级医保部门或直接向国家医保局进行举报。举报人原则上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举报材料及证据,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违规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并对所举报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
根据实施细则,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保基金损失;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保部门掌握;举报人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
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记者张淑会 见习记者李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