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观点中国2019全国两会系列评论之四十五
李永红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博士生/浙江工业大学律师刑辩学院院长
3月12日两高的工作报告均提到了“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这个话题。近几年来,两高在相继出台关于产权平等保护、非公经济司法保障相关政策的同时,启动再审程序纠正了一批涉民营企业的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冤错案件: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2017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巴颜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的王力军买卖玉米非法经营案,2018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的张文中诈骗案,201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改判无罪的辽宁赵明利诈骗案。广东顾雏军案正在再审审理中。尤其是物美集团张文中一案,更是有史以来第一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再审改判无罪的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案件。
这一批涉产权保护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与前一个时期纠正的刑事冤错案件相比,有几个明显的区别:此前纠正的案件均是涉及故意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案件,如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浙江张氏叔侄案、河南赵作海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原判主罪都是故意杀人、强奸等针对人身的暴力犯罪案件;再审结果表明,这些案件大都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程序问题,因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而由地方法院启动再审予以平反,而近几年最高司法机关纠正的案件则是涉及市场主体产权或法律地位的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这些案件在原审中不存在事实证据等程序问题,冤错的原因大都是地方法院对实体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错误。根据这些变化,我们可以将前一轮的纠错称为“平冤1.0版”,而这一轮的纠错称为“平冤2.0版”。
从平冤1.0版到平冤2.0版的转变,与我国40年改革开放过程中法治建设从立法上追求“有法可依”这一形式理性目标向司法中追求“良法善治”这一实质理性目标的转变相契合。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形式与实质相背离的疑难案件,这些案件的裁判结果往往形式合法却实质不合理。有的个案甚至成为社会热点事件,引发各界广泛关注。王力军买卖玉米被判非法经营案、张文中申报技改项目资助被判诈骗案和赵明利合同纠纷被判诈骗案的再审改判无罪,都意味着最高司法机关在法律形式理性和个案实质正义关系上所做出的努力,国家政策在司法裁判中的出场,固然有着特定的经济背景,但是从法治视角观察,政策为法律规则意涵的澄清、为实质思考的正当化提供了依据,这对地方各级法院对疑难案件的处理尤其是对形式违法实质无害行为的出罪,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今年2月25日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再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不仅在理论上对法律与经济关系做出了最佳阐释,而且这个论断得到了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验证,可谓一语中的,切中肯綮。法治化最佳营商环境的打造,既需要政府、社会和企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司法系统改变司法观念、提升司法能力,使疑难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的形式理性又符合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实质要求。
长期以来,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涉产权保护的案件处理存在着错误的观念与操作。不仅是网络舆论中时不时出现的“民营经济可以离场了”这样与国家大政方针不一致的喧嚣,而且在司法办案中对涉非公经济主体的案件尚存在观念固化、机械司法而造成的司法惯性,其中不乏歧视性对待,导致了只关注形式要件而忽视实质特征进而形成看似合法却实质不合理的裁判结果。正因如此,2016年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总体要求第一条便是“坚持平等保护”,开宗明义明确指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并针对性地提出“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要求“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
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既是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传统课题,又是法治实践中需要将形式逻辑思维和实质辩证思维相统一的司法难题。法律和政策既是平行的社会规范,又在疑难案件的司法裁判中相互融贯。张文中诈骗案原审判决和再审改判中的裁判理由表明,在案件事实证据和实体法律规则均未变化的情况下,裁判结果截然相反,关键在于原审法院在评价当事人行为时未能在政策指引下寻求恰当的裁判规则。在国家技改项目资助这种单方支付活动中的行为与实行等价有偿原则的双方交易活动中的行为,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设定存在明显差别,因而认定行为性质的标准也应不同。单方支付行为并不要求对方给予等值的经济回报,只要求对方对财产的使用符合支付方的社会目的,不能以双方的行为是否等价有偿作为判断诈骗是否成立的标准。而社会目的是什么、有无实现,不能仅从法律要件出发去判断,而应当考虑支付方所追求的政策目标。如果对方对财物的使用符合支付方的政策目标,则支付方的社会目的已经实现;只有对方以违背支付方政策目标的意图取得项目资助并用于其他用途而使支付方的社会目的落空时,诈骗才有可能成立。
司法裁判既应精研法律适用技术,又应当在审理疑难案件时关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关注国家的政策走向,将法律的形式理性与政策的实质追求加以融会贯通,求得法理、事理与情理的统一。(责任编辑: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