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香河县一起老人救4岁女童被撞身亡事件的后续进展,于近日引发舆论关注。据报道,事起今年3月9日,4岁女童邱某独自横穿103国道时,一辆货车疾驰而来,开“摩的”的老人侯振林疾步上前抱起女童,二人随后被撞倒。老人不幸去世,女童受伤但性命无虞。香河县政府授予侯振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但该县交警大队认定货车司机、女童监护人、侯振林三人各负同等责任。侯振林家属对此认定难以接受。
因见义勇为牺牲后,却被认定为交通违法,换到谁身上都难以接受。严格从法律层面讲,并不能说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不当,但即便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违章,也并不能由此否定见义勇为的正当性。从这方面来讲,妥善处理此事件的关键在于,如何褒扬见义勇为者并弥补其损失,避免“英雄流血、家属流泪”。
毋庸置疑,侯振林老人舍身救助女童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老人或家属理当享受相关荣誉称号或优待政策,而当地政府也已经授予其“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了5万元奖金。
但从另一方面讲,同一行为构成见义勇为的同时构成交通违法也不突兀,即二者是并列关系,而非排斥关系。客观而言,侯振林老人在未仔细观察的前提下快速穿越公路的确属于有碍交通安全的违章行为。具体到该事件中,其急速横穿马路也的确是其遭遇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当地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并无不妥。相反,如果否定其责任,就有可能增加货车驾驶员的责任,甚至导致货车驾驶员承担刑事责任,而这也未必公平。
但侯振林老人急速横穿马路抱起女童的交通违规,也恰恰是其挽救女童、构成见义勇为的前提。试想,在货车即将驶来,女童处于高度危险境地的危急情况下,再仔细观察,确保安全后方去救人,危险可能早已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认定见义勇为者构成交通违章,对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并不表明其应按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他人损失或者自行承担个人损失。一般来说,见义勇为往往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且是豁免相关责任的依据和阻却违法的事由。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违法信息,经核实后应予消除。
纵观此事件,侯振林老人的行为更符合紧急避险的特征。根据民法总则,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见,即便见义勇为者承担了事故责任,也无需对他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其所受损失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赔偿,应由受益人补偿。
报道中,侯振林家属提到,“直到今天,包括父亲救人当日到医院抢救费用、太平间停留费用6万余元,丧葬费用3万余元”,都是家属承担。有鉴于此,当地有关部门理当及时采取得力措施,积极褒扬见义勇为者亲属,弥补其相应损失,避免“英雄流血、家属流泪”的局面,进而让见义勇为者感受到政策的温暖和社会的善意,激发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