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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大数据加快推进科技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9-03-20 10:57:22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要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的机制,推进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科技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大数据在科技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科技治理的数字化转型,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大数据对于提升科技治理科学性的作用

 

实现科技发展深度监测与评估。通过构建科技发展监测平台,利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对重点领域的科技进展进行实时监测和智能分析,实现对不同区域、不同产业、不同部门的科技发展动态和布局全景式的跟踪,并对国外重要科技发展实时预警,为及时全面了解我国科技发展现状和国际进展提供有效途径。科技文献的开放存取出版模式将进一步推进科技发展的深度监测。为更加有效支撑政策,还可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科技发展环境进行监测,扩展传统科技评价的范围。通过整合人工智能的技术,实时监控与反馈,便于决策者及时有效地掌握科技进展与环境变化的特征与规律,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优化科技预见与科技战略制定。应用大数据技术对愈加丰富的科技信息(如专利、文献、文本、项目信息)进行分析,弥补传统科技分析与预见中以专家主观判断为主方法的不足,借助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现专家判断与客观信息互动,提高预判准确性和效率。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和挖掘科技发展规律,为预测科技发展提供更科学的经验依据,完善科技情报的准确性,充分提高对颠覆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预判能力和识别能力。借助科技大数据分析平台,通过知识图谱和科技发展融合集成的数据挖掘方法,优化科技战略。

 

深化推进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大数据可支持从制约科技发展的封闭式管理到促进科技发展的开放式治理的转变。建立科技项目数据共享平台,整合从项目的立项、执行、评估到应用全过程中涉及财务、税收、科技、人力资源、金融市场、企业管理等领域的信息数据。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和平台,不但可以改善科研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效率,而且能够提升科研项目管理中的科研诚信问题的监控和处置能力。

 

深度刻画科技活动规律和特征。科技活动在微观层面的分析是传统科技治理的难题,常采用的局部调查或访谈方法不仅效率不高,而且缺乏科学性。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为从微观层面深度刻画科技活动规律和特征提供了途径,可深化传统科技情报的功能,准确刻画科技活动,为科技活动管理和决策提供支撑。

 

进行科技政策演化和效果跟踪。科技政策的发展监测与效用评估是政府科技治理的基础,特别是在科技政策体系愈加复杂的背景下,全面及时的跟踪是关键,其中包括对世界主要国家的科技政策的监测与分析。通过搭建国内外科技政策文本库和智能分析平台,借助文本挖掘、网络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对科技政策文本大数据进行精细化分析,在科技政策回顾、评估、预测、冲突分析等方面提供数据支撑。政策实施者可令责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负责,基于建立的政策数据库,定期对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甚至不同国别的科技政策差异进行跟踪,全面评价科技政策扩散过程,及时了解国外科技政策动向,为第一时间应对科技战略提供依据。

 

为充分发挥数据作用提供有利条件

 

转变政府科技治理理念和模式。在大数据时代,政府应主动适应和利用大数据。基于大数据的科技治理模式可能需要显著改变政府工作模式,同时面临着冲破传统科技制度的困难,因此要推进大数据在国家科技治理中的应用,首先需要政府转变科技治理理念,要在决策思维、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上经历蜕变,依据科学的数据分析和证据作出决策。

 

建立多层次科技数据管理平台。实现大数据科技治理的基础条件是科技数据信息的整合,形成数据信息完备的平台。建议在已有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基础上,国家层面尽快建立跨区域、跨部门、多层次、多主体的科技数据管理平台,构建国家科技大数据仓库。为支撑重点科技区域的发展,迫切需要建立适合自身定位的开放的科技大数据平台。推进基于大数据的科技监测与评估中心建设,并建立科技监测报告制度。

 

加强科技数据深度开放和使用。当前我国政府部门的条块分割体制壁垒阻碍了科技数据开放和共享,导致目前政府掌握的科技数据大都处于割裂和休眠状态,严重制约了我国科技治理能力,加强科技数据深度开放和共享迫在眉睫。同时,大力提高科技数据信息挖掘的社会参与度,充分调动与发挥社会的研究力量对数据的广泛和深度使用,不仅能够为科研活动的组织提供有价值的科技信息,而且有助于提出更有价值的科技政策建议,由此提升科技治理能力。

 

完善科技数据管理的法规体系。建议尽快从国家层面完善科技数据管理的法规体系,在促进共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科技数据的搜集、开放、使用制定相关法规。可以将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纳入绩效考核,建立数据质量评估机制,保证数据搜集质量。建议从法律层面对信息公开的细节作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使政府信息公开能够科学有效进行。依法确定数据安全等级和开放条件,根据信息的涉密程度对不同的使用对象赋予不同权限,建立数据共享和对外交流的安全审查机制,为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科学研究提供有力支撑。

 

(作者:陈凯华,系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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