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8日23时许,丹东某水产公司所属“丹海边贸787”船(以下简称大船)在丹东下辖东港市的鸭绿江西水道向该公司所属一艘“三无”船舶(以下简称小船)进行货物倒装作业,被告人安刚组织并带领33名装卸工具体负责将货物从大船卸至小船上。大船船长于德辉、小船船长杨峰剑均系无证驾驶船舶。次日1时,在货物装卸过程中,于德辉擅离职守,未能根据当时大船逐渐空载、小船逐渐重载的情况而适时调整带缆长度,造成缆绳持续受力并导致缆绳损伤。杨峰剑对卸载到小船的货物布置不当,装载不合理,导致重心过高,削弱了船舶稳定性。
当货物装卸完毕,装卸工从大船集中跳向小船左舷时,连接大船和小船的艏缆因受力过大断裂,小船瞬间倾覆。事故造成8名装卸工溺水死亡、1名装卸工失踪的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德辉、杨峰剑、安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于德辉、杨峰剑、安刚自动投案,属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为此,判处于德辉有期徒刑3年,判处杨峰剑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处安刚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