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顾峰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销毁、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婚生育一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顾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三观扭曲,法纪意识淡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湖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顾峰开除党籍处分;由湖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顾峰简历
顾峰,男,汉族,1966年3月出生,湖南常德人,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9年9月至2004年11月,任株洲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2004年11月至2005年10月,任株洲市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2005年10月至2008年2月,任株洲市自来水公司党委书记、经理;
2008年2月至2010年12月,任株洲市国土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0年12月至2012年1月,任株洲云龙示范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荷塘区委副书记;
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任株洲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天元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
2013年7月至2016年8月,任荷塘区委书记;
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任株洲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2017年1月至2021年7月,任株洲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湖南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