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赵保胜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政治意识淡漠,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违背组织原则,在干部职务提拔、调整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在自治区煤炭资源领域专项整治中隐瞒不报有关事项;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审批矿业权,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职务调整晋升、资源整合、地勘基金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收受巨额财物。
赵保胜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赵保胜开除党籍处分;按照规定调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赵保胜简历
赵保胜,男,蒙古族,1951年12月出生,内蒙古兴和县人,大学学历,1981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9月参加工作。
1975年9月至1980年1月,内蒙古冶金地质五队地质员;
1980年1月至1985年4月,基建工程兵第511团技术员;
1985年4月至1987年5月,武警黄金第十一支队副支队长;
1987年5月至1993年5月,武警黄金第十一支队支队长;
1993年5月至1994年8月,武警黄金第一总队副总队长;
1994年8月至1998年12月,武警黄金第一总队总队长;
1998年12月至2000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地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2000年3月至2011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巡视员;
2012年3月,退休。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