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赤峰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东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东伟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宗旨意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有关问题;把公权力当作谋取利益的工具,利用职权为亲属安排工作,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下属所送礼金,骗取财政资金购买轿车供家人使用,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
王东伟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应予严肃处理。王东伟主动自首,积极配合监察机关调查工作,并在案发后通过其亲属全部退赃,真诚悔罪悔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王东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王东伟简历
王东伟,男,汉族,1965年7月出生,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7年1月参加工作,199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7年1月至1995年8月,伊化集团车间技术员、厂长、副总经理;
1995年8月至1997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副旗长;
1997年11月至2000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副旗长;
2000年2月至2004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外经贸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4年9月至2006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经委党组书记、主任;
2006年11月至2010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党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委书记;
2011年8月至2014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伊金霍洛旗旗委书记;
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委委员、副盟长;
2016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