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邓大渊利用担任张家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张家界市的银洲建材有限公司、世勤旅游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齐丰牧业有限公司在采石场的关停延期、工程款支付、土地置换、收储、支付补偿款、获取赞助、申报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邓大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邓大渊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赃款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