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共15条,以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年来开展技术调查官制度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为基础,明确了技术调查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的身份定位,对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程序、职责、效力、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参与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应当参照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有关其他人员回避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规定》根据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特点,针对庭前准备、调查取证、勘验保全、庭审、评议等审判流程的各主要环节,对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具体工作职责、程序给出指引。关于技术调查意见的效力,《规定》强调,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庭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由合议庭对技术事实的认定依法承担责任。为强化技术调查官的责任,《规定》对技术调查官故意出具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责任追究也作出相关规定。

《规定》的发布,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推动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有效提升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