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保定中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商场地下一层至地上三层共设有吸烟室13个,且案涉商场三层设置的吸烟室紧邻母婴室,通过店内导购图、商店列表等照片亦可证实该层集中设置有儿童服装、玩具、儿童乐园、儿童教育等商铺,应属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场所,设置吸烟室违背《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规定。其中第三层吸烟室与母婴室相邻,对案涉商场室内空气造成污染,侵害了公众身体健康权。被告违反法律规定设置室内吸烟室,客观上纵容了公共场所室内吸烟的行为,造成了室内空气质量的损害,同时造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及健康风险的提升,应对损害结果和损害风险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
保定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40万元;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及河北省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
据悉,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