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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网防止鸟类啄食庄稼致珍贵野生鸟类死亡 村民被判劳务代偿
2021-08-12 16:20:32

 装了个渔网,却差点为此付出10万余元的代价,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开始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则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8000元。

2019年12月,家住重庆市酉阳县龚滩镇的付某某为了防止鸟类啄食其农作物,在自家房屋前、农地周围的禁猎区安装了废弃渔网。截至案发,已有17只野生鸟类撞上渔网无法逃脱致死。其中,有7只鸟为领角鸮,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属于濒危野生动物;1只鸟为戴胜,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另有其他普通鸟类9只。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17只鸟类的价值共计108000元。

2020年10月,付某某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2021年3月10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四分院组织听证,制定了《付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劳代偿”方案》。付某某在该方案上签字,并出具承诺书,承诺愿意按前述方案履行。后市检察院四分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付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8000元,由付某某按照2021年3月10日其自愿签订的“以劳代偿”方案要求替代履行,每月在酉阳县龚滩镇行政区域内从事巡山护林、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等不低于22天,每天8小时,合计794天,并由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酉阳县龚滩镇红花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某某用渔网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三有”动物以及其他普通鸟类,导致共计17只鸟类死亡,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8000元。付某某实施前述行为的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鸟类侵食其庄稼,但是其在鸟类被困渔网后,没有及时放生导致鸟类死亡,其主观存在过错,且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付某某的侵权行为导致野生动物死亡,事实上造成了生态系统功能永久性损害,已无法完全修复,因此可以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履行。本案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付某某订立的“以劳代偿”方案,明确付某某可以宣传、巡山护林等方式替代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符合付某某个人的劳动技能和实际能力,且对改善当地生态环境具有实质性的效果,因此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付某某“以劳代偿”替代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劳务代偿是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方式之一,在侵权人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而生态环境修复已无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情况下,经侵权人同意,可以让其提供一定次数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对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以劳务代偿来弥补给野生动物资源带来的损失,既遵循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又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客观上达到了情理法的结合,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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