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共7章56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对《规则》进行了解读。
该负责人表示,《规则》充分汲取派驻监督历史经验,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成果,是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基础性中央党内法规。制定《规则》对于更好发挥派驻机构政治监督职能作用,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职责定位,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责任
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各层级各部门各领域得到贯彻落实。
《规则》明确规定,派驻机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自我革命,坚持敢于斗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规则》还规定,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规范组织设置,完善领导体制,推动派驻监督“有形覆盖”与“有效覆盖”相统一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是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重要队伍。《规则》第二章、第三章分别围绕组织设置、领导体制作出一系列规定,着力推动派驻监督“有形覆盖”与“有效覆盖”相统一,推动派驻监督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规则》第二章规定,纪委监委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其中,针对各行业领域的党建工作体制和各地区实际,《规则》规定对于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该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
与此同时,《规则》第三章对各级党委健全派驻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机制,听取纪委监委关于派驻监督工作的汇报等作出规定,要求驻在单位主动及时向派驻机构通报重要情况、重要问题,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根据《规则》,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监督。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规则》第三章明确规定了纪委常委会、派出机关分管领导和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对派驻机构进行领导指导的职责任务,具体规定了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日常联系的6项内容、“室组”联动监督的6个方面、“室组地”联合办案的5个事项以及“组组”协作的6项工作。
《规则》还明确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及直属单位纪检机构进行指导检查,督促、支持其发挥职能作用;规定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层层落实监督责任。
此外,对于派驻机构自身,《规则》明确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并对组务会的人员组成、职责任务作出了规定。
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履职程序,促进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
《规则》第四章、第五章聚焦工作职责、履职程序,作出一系列规定,有力促进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
《规则》第四章明确规定了派驻机构开展监督、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廉政教育、受理处置检举控告、参与核查、审查调查、处理处分、受理处置申诉等8项具体职责。
其中,根据《规则》,派驻机构应当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结合驻在单位实际,重点监督检查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派驻机构应当重点监督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
与此同时,《规则》第四章规定,派驻机构应当支持和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则》对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会商沟通制度、通报情况制度作出规范,细化规定了派驻机构协助驻在单位开展内部巡视巡察的4项工作。
此外,《规则》第五章对派驻机构的监督方式、执纪执法流程和审批权限、处理处分程序作出系统规范,其中特别规定,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正职领导干部立案和副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立案的,应当报派出机关审批。
强化管理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
《规则》第六章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等多个方面,对派驻机构自身建设提出严的措施和要求。比如,派出机关应当每年组织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述责述廉;派驻机构完善回避、保密和过问、干预案件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派驻机构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切实防治“灯下黑”。
根据《规则》,派驻机构干部有跑风漏气、迟报瞒报、滥用职权、以案谋私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派驻机构及其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执纪执法不严格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予以严肃问责。
上一条: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