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郑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
郑州中院党组成员刘祖一表示,2019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401件。2020年1月,郑州中院受理申请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申请人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这是郑州中院受理的第一起司法确认案件,也是我省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该案的及时审理,有利于发挥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使赔偿义务人及时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共建立复植补种基地和环境保护司法宣传教育基地11个。登封、上街等法院在对9起案件的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责令其补种树木共6526棵。
随后,郑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吕家祥发布了五起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一、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土壤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7年,刘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注册成立一家化工公司,租用惠济区赵兰庄村黄河滩内一块土地违法进行危化品生产、经营。2018年1月,惠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该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形成的《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赵兰庄村黄河滩刘某某农药厂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显示,刘某某所办化工厂场地土壤中存在污染物,该污染物与现场残留液体中的污染物具有同源性。确认涉案土壤污染与刘某某的化工厂存在因果关系。该鉴定评估报告的鉴定评估结论显示:刘某某农药厂生产所致土壤环境损害量化数额为119.35万元。该鉴定评估鉴定费用25万元。刘某某非法经营罪刑事案件结案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刘某某承担上述费用。
(二)裁判结果
郑州中院认为:一、刘某某污染行为的损害后果已经由鉴定评估报告予以确认,本次污染环境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刘某某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鉴定评估报告显示场地生态恢复工程项目估算费用、污染土壤处理费用和现场残留液体处理费用共计119.35万元,该费用应当由刘某某负担。二、鉴定费用25万元虽然是在刘某某污染行为涉及的刑事案件中支出,但该项费用是为了查明刘某某非法经营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而产生的必要支出,该费用系因刘某某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国家财产的减少,应当由刘某某负担。三、判令被告刘某某在省级媒体上发布污染警示,可以起到警示他人、预防污染环境事件发生、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等作用,故对该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故判决:1.被告刘某某赔偿土壤修复费用119.35万元,该款项用于涉案场地土壤环境损害的修复。2.被告刘某某赔偿涉案鉴定费用25万元。3.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提交环境污染警示文稿,对其非法经营行为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向社会公众发布污染警示。
二、史某、刘某某等十三人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史某、刘某某在郑州市租用两处仓库作为厂房,注册成立一家再生资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回收转卖废旧电瓶,并雇人装卸、拆解废旧电瓶,收集的电瓶废液因无法处置,史某等人遂将废液倾倒至下水道内。史某、刘某某经营的再生资源公司被扣押的铅蓄电池及相关废物为116.2745吨。另查明:史某、刘某某拆解蓄电池造成的水体污染、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为2240元,违法倾倒蓄电池废液达标治理虚拟治理成本为71296.79元。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史某等十三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史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其余十二名被告人也分别受到刑事处罚,其中三名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被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三、中牟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郑州某公司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5月,郑州某公司擅自占用中牟县刁家乡付李庄村、藕池任村集体土地共31.61亩建办公室、仓库和接待中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牟国土资罚决字〔2016〕40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1.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1073.3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砖混结构五层办公楼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二栋砖混结构二层接待中心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二栋钢架简易结构一层仓库建筑面积2800平方米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并处罚款共计542 599.9元。该公司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全部义务。中牟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3月向中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裁判结果
中牟县人民法院认为,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牟国土资罚决字〔2016〕40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定:一、准予中牟县自然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对牟国土资罚决字〔2016〕406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二、对申请书中“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申请事项由中牟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登封市石道乡某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登封市石道乡某村委会作为甲方与王某某(乙方)签订《租地补偿协议书》,甲方因学校建设需要将学校门前区域土地征用。双方对土地租用价格及支付方式进行约定。后原告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签订的《租地补偿协议书》为无效协议。另查明:经向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学校占用王某某所承包的的地块为基本农田。
(二)裁判结果
登封市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租地补偿协议书》占用的土地为基本农田,且该涉案土地未经过批准规划,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双方签订的《租地补偿协议书》为无效协议。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郑某某、马某、程某某滥伐林木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郑某某、马某、程某某以35000元钱的价格,从肖某某手中购得荥阳市高村乡官峪村三组黄河滩的一批杨树。2019年2月9日至11日,三被告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擅自将购买的杨树采伐183棵,经鉴定被伐183棵杨树的立木蓄积为:70.5831立方米。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某、马某、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某、马某、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路治欧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