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4月20日讯(记者 董小迪)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副司长宋悦谦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2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品出口的公告》以及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都是针对出口货物的规定,个人通过邮寄、快递渠道寄递出境的自用物品,在规定限值内不属于出口货物,不需要按照公告的要求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进行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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